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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添加日期:2014-12-1 16:15:25 訪問次數:4336次

    并建監字[2014]21

    各施工單位、縣(市)區質監站: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責任,加強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質量穩步提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明確了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為貫徹落實記分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望遵照執行。

    一、建筑施工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質量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項目經理所負責的工程項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計算。工程項目開工建設前,必須提供由施工單位法人代表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二、依據項目經理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類別以及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2分、6分、3分、1分四種。

    三、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超越執業范圍擔任項目經理的(記分編號:A0101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中規定的必須由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二級注冊建造師只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大中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注冊建造師擔任,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具體參照《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有關規定。

    (二)執業資格證書過期仍擔任項目經理的(記分編號:A0103

    注冊建造師必須在注冊期內擔任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執業資格證書注冊過期或轉注冊至其他施工單位卻仍在該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予以記分處理。

    (三)未履行質量管理職責造成質量事故的(記分編號:A0105

    (四)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質量事故的(記分編號:A0106

    項目經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全面落實生產指揮、行政管理職責,因履職不到造成質量事故的,予以記分處理。


    上一條: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下一條:關于2014年太原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有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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